某10万吨级高桩煤码头N桩基础采用φ1200mm的钢管桩,上部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业主通过招标,选定了某监理机构;码头主体工程由某施工单位中标承担施工任务,在承包合同中明确,项目中的钢管桩由业主指定某钢结构厂供桩并运至现场,业主单位与供桩单位签订了合同;码头上的装、卸煤设备安装工程由中标承包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通过招标另行发包。在施工的过程中,因钢管桩供货单位供桩忝及脚和部分钢管桩的质量没有达到规犯要求的标准等情况,使主体工程的沉桩进度误了15d,并进一步使设备安装单位的工期延误7d。 【问题】 1.对于工程用的钢管桩可否视为“甲供构件”?,为什么?钢管柱的验收应由哪家单位负责组织?哪些单位参加?验收的主要项目有哪些? 2.对上述因供桩不及时和部分桩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工程延误,码头主体施工单位可否进行索赔?涉及工程的各主体之间可能因此发生怎样的索赔关系? 3.煤码头主体施工单位应在何时对装、卸煤设备安装分包的投标单位进行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哪家单位提出申请?简要说明竣工验收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