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产品销售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金额。销售产品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销售成本。2019年度6月份,甲公司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如下: (1)6月5日向A公司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100 000件,单价10元。为了鼓励多购商品,甲公司同意给予A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支付(不是代垫)运费10 000元(不考虑运费的增值税影响)。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是500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该项销售业务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2)6月8日,在购买材料业务中,根据对方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提前付款,获得对方给予的现金折扣5 000元。 (3)6月10日为拓展市场发生业务招待费50 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 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4)6月30日将自产产品发放给销售人员,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30 000元,市价为50 000元。 (5)6月30日,分配本月材料费用,基本生产车间领用材料700 000元,辅助生产车间领用材料300 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材料43 000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材料7 000元。 (6)本月应负担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 100元,教育费附加1 700元。 (7)结转本月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成本4 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2019年6月利润表中“营业利润”的金额是( )万元。 A. 102,500 B. 200,700 C. 165,500 D. 15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