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自2007年2月1日起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产品专利技术,2007年度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研发费用1 2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800万元,2008年1月10日该项专利技术获得成功并已申请取得专利权(假定2008年没有再发生研发支出且不考虑注册费等其他因素)。甲公司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中费用化部分可按税法规定按150%税前扣除,对于资本化部分允许按150%在以后期间摊销。甲公司预计该项专利权的使用年限为5年,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2009年末该项无形资产的暂时性差异的余额()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