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评估设备为2004年从德国引进的设备,进口合同中的FOB价格是20万马克。2009年10月进行评估时该设备已停产,其替代产品的FOB价格为35万马克,而国内其他企业2009年6月从德国进口同种设备的CIF价格为30万马克。按照通常情况,设备的实际成交价应为报价的90%,境外运杂费约占FOB价格的5%,保险费约占FOB价格的0.5%,被评估设备所在企业以及与之交易的企业均属于进口关税、增值税免税单位,银行手续费按CIF价格的0.8%计算。国内运杂费按CIF价格加银行手续费之和的3%计算,安装调试在设备价格之中不另行计算。被评估设备尚可使用5年,年运营成本比其替代设备超支2万元人民币,假定折现率为10%。评估时马克与美元的汇率为1.5马克:1美元,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为8元人民币:1美元,2009年6~10月进口设备价格没有变化。要求:(1)计算被评估进口设备的更新重置CIF价格;(2)计算被评估进口设备的重置成本;(3)计算被评估进口设备的评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