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自2008年开始出现亏损,经营每况愈下。2010年7月8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经审查,于7月12日受理此案,为了有效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当日决定先成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2010年8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甲公司破产。此时甲公司的全部资产为9687.5万元,全部债务为27134.6万元(不含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300万元,应交税金410.5万元。在破产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50万元。该公司最大的债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其在甲公司的债权总额(贷款额及利息)共计4896.2万元,以该公司的一座办公楼和一处库房作抵押,两处房产实际拍卖价值为3500万元。甲公司破产案件终结后3个月内,有债权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①甲公司总经理于2010年1月12日向乙公司支付了一笔本应于5月12日到期的货款,数额为85万元;②甲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向丙公司支付货款96万元,这批货款的到期日为2010年5月10日;③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2010年3月18日判决生效,要求丁公司公司支付货款150万元,甲公司在丁公司未自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动放弃对其的债权。要求:根据上面所述事实并结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法院决定成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的决定是否正确?(2)债权人建设银行在破产裁定时实际可以获得的清偿额是多少?(3)对破产裁定之后,债权人举报甲公司负责人的各项行为应分别如何认定,怎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