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天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小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的条件下,对在建商品房进行预售。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在展销会期间买顶层送天台。看中了1号楼顶层的一套两居室,便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2016年2月底交付房屋,房屋价款为185万元,2年内分三期付清,顶层天台赠送给,并约定房屋交付后半年内将房屋产权证办妥,双方到房管部门对该合同进行了预告登记。2016年2月27日,拿到房屋钥匙后开始装修房屋。在装修过程中为了装修建材的安全,考虑到其住房位于顶层且只有其一家居住,便在通往顶层的过道上安装了防盗门,并用板材封闭了楼梯扶手部分。2016年6月入住,2016年9月拿到了房产证。同月,房地产公司聘请了大地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2016年底“”小区的业主全部入住后成立了业主委员会。2017年1月,买车,但这时小区车位己经售完,物业公司便在小区道路上区划了一些车位,每个车位2万元。另外,广告公司在小区的电梯里设立电梯广告,物业公司每年收取租金10万元。2017年1月,业主委员会发现小区的物业费用偏高,且小区的卫生环境不佳,安全也堪忧。业主委员会欲解聘大地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按照上述案情,请回答: (1)房地产公司与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假设在2009年4月装修过程中,该市突发地震房屋倒塌,房屋倒塌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3)封闭顶层的行为引起楼下邻居的不满,是否有权请求拆除防盗门和封闭楼梯扶手的板材?为什么? (4)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出售车位?为什么? (5)物业公司允许广告公司在小区电梯里设立广告的做法是否正确?电梯广告的租金10万元归谁所有? (6)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解聘大地物业管理公司?为什么? (7)假设物业管理公司将1间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开办便民超市,物业管理公司与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