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8年8月,便与一家大学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大学毕业后,在公司就业。2009年7月,大学毕业后,如期到了公司上班,但公司一直没有与签订劳动合同,也认为自己有就业协议在手,签不签劳动合同并不重要。2010年1月,突然被公司“解雇”,且公司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法院审理认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仅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它不同于劳动合同,也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为由,遂判决驳回了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问题:你怎样看待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