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 第20条规定:如果下列措施的实施在条件相同的各国间不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隐蔽限制,缔约方可以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1)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要的措施;(2)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要的措施;(3)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4)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要的措施,包括加强海关法令或条例,加强根据协定第2条第4款和第17条而实施的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所必要的措施;(5)有关罪犯产品的措施;(6)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7)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并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措施;(8)为履行国际商品协议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1] ;(9)为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相关原料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限制出口措施;(10)因普遍或局部供应不足,为获得或分配产品采取的必要的措施。 此条款是给予成员国为了实施某些允许的国内政策,可以背离GATT一般义务和纪律的例外情况,关于此一般例外条款,下列表述错误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