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 1)从农户收购粮食100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买价合计为30万元,发生不含税运费支出3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装卸费支出1万元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 2)当月因保管不善,购进的粮食霉烂变质了10吨。 ( 3)购买水电等发生支出5万元,但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 4)提供2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另一企业加工药酒2吨,收回时支付辅料费5万元、加工费2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0.85万元,受托加工企业无同类售价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 5)将委托加工收回药酒的20%对外销售,售价为100元/500克(不含增值税)。 ( 6)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价款187.2万元(含增值税),另收取包装物押金8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 20%加0.5元/500克;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白酒生产企业期增值税留抵税额;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凭证均在当月进行认证并通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xml:namespace> ( 1 ) 计算该白酒生产企业 9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 2 ) 计算该白酒生产企业 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 3 ) 计算受托加工药酒企业 9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4 ) 计算该白酒生产企业 9月应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