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0日下午,原告到公园小学接女儿回家。二人步行在回家的路上,由经过公园路68号大厦门口的人行道,忽遇从大厦大门上面坠落的花岗岩瓷砖从身前坠落,砸中原告右脚5个足趾,致使原告多个伤口渗血,坐于地上,不能行走。公园派出所巡查民警,拍了现场照片和录像,同时报120,原告被送到柳州市红十字医院治疗。医院检查结果:右足被重物砸伤致右足5趾骨折。经检验,因伤情严重,当日原告转院至工人医院南院骨一科进行住院治疗。经查,砸中原告的花岗岩瓷砖系大厦门口三楼“大厦”招牌右侧LED灯后的镶边瓷砖脱落,脱落的瓷砖共计三块均为花岗岩瓷砖,其中一块坠落时砸中原告右脚五个足趾,造成原告1至5趾开放性骨折。广西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本次损伤右足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为大厦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大厦物业的管理人,对大厦建筑物负有审慎管理的义务,其未尽管理责任致使瓷砖脱落致原告人身损害,具有失职的过错,应负赔偿责任。现场飞落的瓷砖致使正常行走在人行道上的原告及其女儿受到严重惊吓,并造成原告残疾的损害及其女儿轻微擦伤的结果,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告不仅应当赔偿原告人身伤害损失,还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问题:上述案例的性质是什么?谁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