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2013年12月3日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公司销售A产品400件,单位成本为500元,单位售价650元(不含增值税),乙公司公司发出产品后1个月内支付款项,乙公司收到A产品后3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甲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发出A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产品为新研发产品,因此无法估计退货率。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上述已销售的A产品尚未发生退回。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报出;至2014年3月3日止(退货期满),2013年出售的A产品实际退货率为15%。甲公司因销售A产品对2013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是(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