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某公司因为欠债不还被债权人提起诉讼,某省人民法院判其败诉,并查封其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作为执行标的,委托某市拍卖行进行拍卖。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该标的价值为3500万元,评估结果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某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其投资成本高达7000万元,该评估明显低估了该项目的价值,要求人民法院中止拍卖。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中止的理由不成立,因此继续进行了拍卖。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司采取减价拍卖方式,最终以3000万元的价格成交。拍卖成交后,当地工商认定该拍卖行与竞买人串通,将7000万元的房产以3000万元的低价成交,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因此做出了对拍卖行的处罚决定。 问题:1、本次拍卖是否合法有效? 2、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拍卖?此案是否应该中止拍卖,为什么? 3、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