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被告: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区中队 于1998年7月向某城郊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在该村的地界上修建了一层二间20平方米的砖木结构平房做经营饮食场地。同年8月,某区土地管理局、某乡政府等有关人员在现场责令予以拆除。事后,未拆除。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区中队在无确定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违章建筑为的亲戚所修,将有关处理决定下达。1998年10月30日上午10,区城管中队带领民工十将修建的两间平房强行拆除。在实施强行拆除时,又未通知将屋内财产搬出,致使部分合法财产受到损失。于1998年12月1日向其所在地的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区城管中队的上述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9484元。 某区城管中队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