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伊拉克战争 ----- 多少国际法原则被冲破 从国际法角度看伊拉克战争的性质 对这场战争的合法性问题,世界舆论的看法是,伊拉克问题联合国框架内和平地解决,而美国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发动战争来解决,是违背联合国宪章精神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国际刑法学者教授认为,从国际法角度看,只有在以下两种战争是合法的:一是自卫战争;二是按照与联合国宪章相符合的方式使用武力。显然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并不属于这两种情况。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提出,伊拉克战争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军事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国际准则,不允许任何强国来破坏,目前媒体评说伊拉克战争中美国是绕开了联合国安理会,美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其实,美国发动这场战争不仅仅是“绕过”安理会而是无所顾忌地“越过”或是“跨过”安理会,这在法律上有很大的不同。 然而,这次论坛主讲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前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上诉检察官朱文奇教授认为,虽然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和平解决国际间的争端“禁止使用武力”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中一项强行法规则,但联合国是否授权并不是国际法上使用武力是否合法的惟一判断标准。因为联合国在规定不准使用武力解决成员国相互之间争端的同时,还规定了联合国不得干预原则上或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的内部事务以及其他的国际法准则。例如“自卫权原则”,即国家为了生存而自卫,这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权利。 因此,认为,美国对伊拉克行使武力的合法性依据,关键要看美国对自卫权的解释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关于国家自卫权的规定:“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有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可见,行使自卫权是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的,即它必须是一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方可行使,而现在美国攻打伊拉克,并不是在受到伊拉克武力攻击时所作出的回应,而是一个主动的行为,是其对自卫权扩大解释的结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在伊拉克战争开始前和开始后,美国一直在寻找发动战争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依据。美国指责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化学武器,如果美国能在伊拉克搜出这些武器,并经联合国证实,人们将会用这种正当性替代合法性而忽略美国对国际法有关原则的破坏,这是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的。 问题: 1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伊拉克战争的性质? 2 、伊拉克战争对传统国际法框架有哪些突破与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