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2001年,上台后的“结构改革”将规制改革纳入改革计划。改革在“民间能做的事情,由民间去做”的原则下,在所有领域都放松规制。 材料二:根据中央政府对地方财政的补贴制度,每隔十年进行一次调整,还要严格限制新增种类。另外,尊重地方征税的自主权,着手研究中央和地方的中长期财政收入分配方案;在协商的前提下,废除中央政府限制地方发行公债的许可制度。根据《地方分权法》,将原中央政府的机关委任事务的54.7%改为地方政府的自治事务,将其余45.3%改为法定委托事务。在首相府设立“国家一地方纠纷处理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审查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在机构设置上奉行“加一减一”原则,即新设一个组织就必须废除一个现存的同等组织。机构的数目,由国家行政组织法设定最高限度,不得增加,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公务员录用条例规定:中央各机关的所有职员被录用并工作三年之后,原则上都必须到中央其他机关工作两年,到驻外机构或国际机构工作三年。 问题: (1) 日本行政组织改革的主要内容。 (2) 日本的行政组织改革有何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