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才、、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而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商定,由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