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2007年12月15日到某电器公司门市部闲逛时,发现中学同学在该门市部做售货员,见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当晚,到家,密谋盗窃该门市部电器一事。乙起初不太同意,后来在丁的鼓动下同意了,乙并且要丁尽量小心,最好事先准备好作案工具。2008年1月7日,、对该门市部实施了盗窃,盗窃电器的价值达7.25万元。在逃离现场时,乙为了破坏现场,把柜台后的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在逃跑的路上,问:“你在后面磨蹭什么?”答:“我把电炉插上了。”未吱声,事后才知道插电炉是为了放火。当晚,该门市部被大火烧毁。 假如此时在门外等候,正好遇到该门市部经理路过该门市部,顿生疑惑,问:“你在这儿干什么?”看不妙,遂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击向,倒地不省人事,这时,从门市部出来,二人遂逃离了现场。后被他人救走,医学鉴定为脑震荡。本案中、的行为各构成(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