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5日,某玩具制造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向社会公开招收了10名员工,并与他们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4年1月15日至2006年1月14日,每月工资1500元,于每月5日发放。2004年3月1日,公司获得了国外的一个订单,需要在3个月内生产一大批多个品种的玩具,任务非常重而人手少。于是,当天公司直接作出决定,强制要求新招用的10名员工从2004年3月1日至2004年6月1日这3个月内,必须每天加班4小时,周六、周日不休息,公司将按照员工工资的100%支付加班工资。决定作出后,员工出于无奈只得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加班。2004年4月,公司以没有流动资金为由,未向员工发放工资。2004年5月底,10名员工中的2名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公司拒绝。2004年6月初,另8名员工就加班工资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就该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安排员工延长工时是否违反法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