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企业位于市区,实行“营改增”后,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 1.为某企业运输一批原材料,取得不含税货运收入80万元、装卸收入5万元、仓储保管费3万元,上述收入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各项收入予以分别核算。 2.与甲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同承接一项联运业务,收取全程货运收入135万元(不含税),并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部分货运业务交给甲运输企业,支付给甲运输企业不含税运费45万元,并取得了甲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将部分自有车辆对外出租,取得含税租金收入17.55万元,车辆保证金7.02万元。 4.将两艘运输用船对外出租,一艘签订合同,收取租金10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一艘签订光租合同,收取不含税租金8万元,因承租方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归还光租船只,收取违约金1万元。 5.将一幢委托他人承建的员工宿舍楼对外出售,取得销售收入1600万元,该宿舍楼的初始建造成本为700万元,已折旧280万元。 6.出售外购的办公楼一幢,取得销售收入2300万元,该办公楼系2009年购买,购买时支付买价1700万元,相关税费60万元。 7.本月自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进2辆运输用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价款90万元,另支付车辆装饰费5265元、保险费7020元,均由汽车销售公司开具相关票据;本月购进汽油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1.8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10月份应缴纳营业税()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