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租赁期还剩余 1 年。甲将此事告知,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的 5 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 年后,甲与离婚,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