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普通合伙企业有4个合伙人,其中甲为法人社团组织,其他3人均为辞职、退职人员。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另外3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经营期限。企业设立2年后,丙提出退伙,2个月后,丙私自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一新合伙人戊入伙。此后,合伙企业一债权人就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人民币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债权人的要求,甲、丁认为自己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在出资之外负无限连带责任;丙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戊认为,自己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问:(1)上述合伙企业哪些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 (2)对债权人提出的清偿要求,各合伙人各自应承担怎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