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称,自己在大夫山森林公园内承租经营一个钓鱼场,2014年8月19日下午,钓鱼场士多店旁的八角铁笼因年久失修,笼里供游客观赏的一只猴子跑出攻击了,致其全身多处皮损,右手第五指末节受伤严重。称,自己事后找到被告要求赔偿,但被告置之不理,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4.6万元。下列哪几个选项正确?
A.
经营大夫山森林公园的广州公司辩称,最初涉案猴子是由该公司管理;但后来公司与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约定,铁笼由使用、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自己负责
B.
则认为,他根本没有使用八角铁笼,也没有饲养猴子;仅仅是负责清洁八角铁笼周围的卫生
C.
《场地使用协议》只约定使用涉案八角铁笼,但并未约定对涉案猴子进行管理及饲养,由于双方约定不明,不能推定管理及饲养猴子是的附随义务,且并未实际管理、饲养涉案猴子
D.
伤害的猴子在自己经营的钓鱼场内,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