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丙分别于2006年11月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培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甲、2007年9月向黄河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A公司返还甲、乙各自所交的保证金2万元,退还所交学费及各种其他费用1万元,并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丙为共同原告,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在当庭合议的基础上当庭宣判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分别返还三原告保证2万元,学费及其他费用各 1.5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中级人民法院将三原告作为上诉人,A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们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二审法院对此与上诉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因擅自使用甲、乙、丙的照片,各赔偿4000元精神损失。 判决生效后,A公司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