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A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015年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0 000元的货物。2015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A企业,并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A企业欠缴税款2 000元,欠乙工资5 000元,欠社会保险费5 000元,欠丁100 000元; A企业的银行存款10 000元,实物折价80 000元;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0 000元。 问题:(1)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0 000元的货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