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下面案例,根据公司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虚假工商登记应怎样处罚?若你是投资者M,如何防止类似事件发生(M好可怜) 1999年底,M与乡友S经商议,决定一起到TB县投资建电站。当时:各人先投资,投资款交由S保管并支什各种筹建费用;待电站建成运行后,清算投资账及投资比,办理工商登记。2000年1月13日起,M开始以个人名义陆续注入资金。2001年1月16日,M所在公司出资30万元。此间,据S讲,其本人也有出资。2001年4月,电站建成投产。但S以电货未结、工程款须支付为由,要求M继续出资。至2003年5月7日,M个人累计出资178.7万元,M所在公司出资30万元;因未算账,S出资额仍不详。 2003年3月初,M偶然在一份S拿来的工程款看到加盖有一枚公司印章,顿觉吃惊。经询问,S已在2000年5月办理了HT公司设立登记,S本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为M、S以及另外一个人。而在此几年间,由于根本未算账、,M及其所在公司对于S等人有无出资、出资多少等情况均一无所知。于是,M要求S立即召开会议,公布并清算投资账。但S提出,要算账、交账就必须先办理公司变更登记:除了原来登记的三个股东不变外,法定代表人要由S变为M、注册资本要由60万元变为500万元。否则,不交账、算账。 而如果不交账、算账,则M及其所在公司在共同出资近200万元的情况下,却既不能明晰对方的真实出资数额又无法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在此情况下,出于“不怕有问题,算账后凭事实说话”的考虑,同年3月16日,M在公司变更登记中请书上签名,此后的变更登记手续仍由S办理。 但S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后移交给M的却是一堆票据,原来公司在此前未建账,无账可交。无奈,M只得依据由S移交并经S及另一人认可,由筹建工程师审核的票据逐步建立账务,清算投资。2005年12月,公司账务建成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验资。30天后,审计和验资报告做出,结论表明: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只有两个一M和M所在公司。 2006年1月17日,HT公司委托律师对公司工商档案进行查询,发现设立登记档案中涉及M的所有签名全部是伪造的,变更登记档案中绝大多数莶名是伪造的,登记情况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同年2月17日,HT公司向TB县工商局先后提出书面改正申请、撤销登记中请,并提交了M亲笔签名公证书、HT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验资报告等。TB县工商局接到HT公司中请后,另行委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HT公司裁止变更登记放资本进行了审计,得出了与HT公司委托审计一致的结论。但却又迟迟不作出改正或者撤销决定,以致违法的叠记行为未能得到纠正,纠纷酿成。同年8月6日,HT公司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