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问答题:某生产小电器的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1)外购材料一批用于生产小电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外购一台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5100元; (2)委托外贸企业进口一批塑料材料,关税完税价格15000元,关税税率6%,支付了相关税费后将材料运回企业,海关填发了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销售50件自产A型小电器,取得含税收入12360元: (4)将2件自产A型小电器无偿赠送客户试用; (5)将使用过的一批包装物出售,取得含税收入2472元: (6)将使用过的一台设备出售,40000元,含税售价15450元。 要求计算:(1)该企业进口塑料材料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 (2)该企业出售包装物应缴纳的增值税; (3)该企业出售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 (4)该企业当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