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甲公司向B市乙公司购买10台专用设备,双方于7月1日签订了购买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专用设备每台10万元,总价100万元;乙公司于7月31日交货,甲公司在收货10日内付清款项;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上方因合同违约而发生的纠纷,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7月3日,甲公司公司交付了5万元定金。 7月20日,甲公司告知乙公司,因公司订购该批专业设备的丙公司明确拒绝购买该批货物,甲公司一时找不到新的买家,将不能履行合同。 7月22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定金未能弥补的损失。甲公司不同意赔偿损失,乙公司遂向C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乙公司的仲裁,甲公司认为:(1)只有当合同履行期满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乙公司才可以决出合同,所以,乙公司于7月22日主张解除合同不合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即使合同可以解除,那么合同被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即失去效力。所以,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3)甲公司愿意承担定金责任,但乙公司不能再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据查,甲公司不履行合同给乙公司造成的10万元损失。 要求:根据合同、担保、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能要求赔偿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