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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7 月 8 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 1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 400 万元;( 2 )甲、丙各以货币 100 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 50 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付;房屋作价出资 200 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随后,公司召开了首次股东会。 会议由乙召集和主持 , 股东会 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决定设 1 名监事,由乙担任,任期 3 年 , 同时 会议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决议决定股东会在表决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有事项均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通过。 2 010 年 8 月 8 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 10 月 8 日,公司成立, 10 月 12 日,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 2011 年 8 月 5 日,甲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 2011 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红利 100 万元。 2012 年 1 月 10 日,甲、乙、丙就 100 万元红利的分配发生争执,此时丙尚未缴付剩余出资。经查,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仅为 100 万元。因公司的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 2 : 2 : 1 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 1 : 2 : 1 的比例分配;丙认为应按 1 : 1 : 1 的比例分配。 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 1 )公司首次股东会有无不合法之处? ( 2 )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 100 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 200 万元,对此,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 3 )对公司可分配的 100 万元红利,甲、乙、丙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