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其原先自用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 2×15 年 12 月 31 日。甲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2×15 年 12 月 31 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余额为 50000 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 5000 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 47000 万元。假定转换前该写字楼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税法规定,该写字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 20 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 0 。 2×16 年 12 月 31 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 48000 万元。该写字楼 2×16 年 12 月 31 日的计税基础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