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甲、乙、丙、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餐饮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 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现金10万元出资; (2) 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经过相关部门纠正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在当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以下的事项: (1) 2007年11月,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向该有限合伙企业销售了一批食品原料,,该事项在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 (2) 2007年12月,丁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购买了该有限合伙企业销售的食品,,该事项在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 (3) 某日,丙因受精神刺激,突发精神分裂症,被确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甲、乙、丁一致要求丙退伙。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 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哪些约定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2) 甲向合伙企业销售食品原料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 合伙企业处购买食品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 甲、乙、丁要求丙退伙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