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学生 在学校规定 学习 年限内,修完 培养方案 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 所有 教育教学环节, 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经所在院(系)审核 、学校 学历继续教育教务管理部门 复查 合格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 毕业证书 (学历证书)。
B.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学历证书) 。
C.
毕业证书 (学历证书) 发放及 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 注册 工作须严格 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关 规定 执行 ,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备案 。
D.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 将 取消其学籍, 不予发放 毕业证书 (学历证书) ;已发的 毕业证书 (学历证书) ,学校 将 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 毕业证书 (学历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