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年救助公约作出给予救助方特别补偿的规定,主要内容是
A.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没有获得救助报酬时,救助方有权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B.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没有获得救助报酬时,救助方有权从财产被救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C.
救助人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D.
在任何情况下,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