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新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分别增加了要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和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的条款规定。此外,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在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的基础上,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2017 年 12 月我国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有机物 18 类,重金属 4 类); 019 年 1 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2018 年)》( 11 类); 2019 年 7 月底,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 10 类)。 2017 年 12 月我国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有机物 18 类,重金属 4 类); 019 年 1 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2018 年)》( 11 类); 2019 年 7 月底,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 10 类)。 根据相关资料,试述我国为何要发布上述这些污染物控制名录?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