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国有资金投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某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控制价为3568,其中暂列金额280。招标文件中规定: (1)投标有效期90天,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其一致。 (2)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平均成本 (3)近三年施工完成或在建的合同价超过2000的类似工程项目不少于3个。 (4)合同履行期间,综合单价在任何市场波动和政策变化下均不得调整。 (5)缺陷责任期为3年,期满后退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投标过程中,投标人F在开标前1小时口头告知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要求招标人3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除F外还有A、B、C、D、E五个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其总报价()分别为:3489、3470、3358、3209、3542。过程中,委员会发现投标人B的暂列金额按260计取,且对招标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均下调5%后计入报价;发现投标人E报价中混凝土梁的综合单价为700元/m3,招标清单工程量为520m3,合价为36400元。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符合要求。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如下:商务标中的总报价评分占60分,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数为基准价,报价等于基准价者得满分(60分),在此基础上,报价比基准价每下降1%,扣1分;每上升1%,扣2分。 问题: 1、请逐一分析招标文件中规定的(1)~(5)项内容是否妥当,并对不妥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2、请指出投标人F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针对投标人B、投标人E的报价,委员会应分别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计算个有效报价投标人的总报价得分。(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