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某综合性医院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方及监理单位分别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及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开工后曾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一:在工程的基础施工中,由于施工班组的违章作业,使经过监理人员检验合格的基础钢筋出现位移质量事故,在混凝土浇筑不久后被监理方发现,及时口头指示后并书面通知承包方立即停工处理和整改。承包方按监理方指令执行,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整改完成后,经监理方重新检验确认合格后,指令复工,继续基础混凝土施工,并明确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监理方还将此事故及处理情况向业主作了报告。而业主代表书面提出:出现质量事故,监理公司也一定责任,要求扣除1%的监理费作为罚金。 事件二:在地下管道施工中,管道铺设完毕后,承包书面通知监理方要求检查管道铺设质量。但监理方收到质量验收通知单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并未前去检验,也未提出延期检查的书面要求。因此,承包方即将管沟予以回填。为此,监理方书面指令承包方将管沟重新挖开,以便检验管道质量。承包方按监理方要求对管沟进行剥露,经监理方检查后,确认管道铺设质量未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和合同要求,也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管道结合部严重漏水。因此,监理方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按要求进行了管道的返工处理,经监理方检验质量合格予以确认后,将管沟重新回填。由此,造成工期拖延了7天,经济损失8万元。承包方提出了索赔要求。 问题: 1.作为监理方是否接受业主代表要求扣除1%的监理费作为罚金?为什么? 2.承包方在管道未经监理检查并认可其质量的情况下,能否回填和覆盖?管沟合法回填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3.承包方提出的发包方补偿管沟再度剥露的费用和工期延长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监理方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