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黑龙江某市张某(以下称“买方”)听闻其侄女考上了浙江大学,非常高兴,打算送侄女一台最新的笔记本电脑作为其上大学的礼物。8月16日,张某与某计算机器材商店(以下称“卖方”)签订《笔记本电脑买卖合同》一份,合同内容如下:“买方张某向卖方某计算机器材商店购买售价为115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买方在签约交付预付款3500元,余款在提货时一并付清;交货时间为9月10日之前。”然而卖方直到9月12日才通知买方提货,买方则提出,由于卖方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该笔记本电脑因为是送给自己的侄女考上浙江大学的礼物,本打算在她启程去杭州的9月11日这天送给她,现在侄女已到杭州,自己已经临时购买了别的礼物给侄女,因此,当初购买电脑的目的即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提出解除合同。但卖方不同意,声称其并不知晓笔记本电脑是买给张某侄女一事,况且其交货只是延迟两天而已,买方在交货期届至没有及时催促卖方,卖方由于业务繁忙,忘了及时送货,并非故意不交货。 由于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卖方诉讼到法院,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买方则提起反诉,要求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解除合同,返还3500元预付款。 请你根据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分析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