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幅古画,价金70万元。于11月3日致函,表示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5万元,但是应于一答复,未作任何表示。到11月26日,再致函于,愿以60万元出售。不知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愿意以60万元购买。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到达。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幅古画,并移转其所有权。12月5日在、二人履行完毕后,经请专家鉴定,该古画为赝品,仅值1万元。而且刊登广告时明知其是赝品。问:(1)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2)于11月3日致函于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3)如何认定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为什么?(4)到11月26日,再致函于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5)于11月26日再致函于的行为何时生效?(6)发出撤回的通知是否生效?为什么?(7)不知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8)与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何时成立?(9)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10)如果该合同无效,应当负何种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