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某开发商在从事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拆迁工作中,要拆除某产权人的一套建筑面积160㎡的砖混住宅房屋,双方协议以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经评估确认补偿单价为3200元/㎡;2006年8月开发商以附近小区一套156㎡建筑面积的钢混住宅现房与之调换补偿,该房屋2006年8月市价为3600元/㎡,当时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调换手续 开发商因工作需要欲继续使用上述156㎡房屋,遂与被拆迁人商议,被拆迁人同意将该产权调换的房屋租用给开发商使用,并以房租冲抵应补交的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款,双方议定房租为2500元/月,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的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使用人负担,若双方议定的收益率为6%,问租用( )月后被拆迁入应补交的差价款可以全部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