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家庭。2004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决定于2005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请分析:(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允许黄某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该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的家庭求偿? (5)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