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铁公司投资建3m中板轧钢工程。投标文件规定:设备基础按4万m3钢筋混凝土报价,并相应增加钢筋支架措施费;工期为360天。经公开招标,某冶金建设公司中标设备基础施工工程。合同有如下条款:暂按4万m3钢筋混凝土计算工程量,钢筋支架措施费12万元,最终据实结算;合同工期为2004年5月10日开工,2005年5月10日竣工,提前一天奖乙方1%,因乙方原因拖期一天罚乙方1%,但奖罚不超过10%,均按工程量计算。实际工期为:因图纸未到2004年5月14日开工,2005年5月12日竣工,乙方要求增加工期奖,甲方则认为竣工拖期应罚款,经计算实物为6万m3钢筋混凝土,乙方要求增加钢筋支架措施费。因此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 ①本工程合同工期应为多少天? ②乙方在工期上还是应罚? ③措施费用应否增加? ④在争议处理中通常有哪些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