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高档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 年 10 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 1 )购进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设备(初次购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3000 元、增值税税额 510 元。 ( 2 )从国外进口一批香水精,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 30000 元,缴纳相关税金后海关放行,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本月领用一半的香水精用于生产香水,销售自产香水,开具普通发票取得价税合计收入 140400 元。 ( 3 )委托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指甲油,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的不含税金额为 18000 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 7500 元,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乙企业无同类指甲油的销售价格。当月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后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 20000 元。 ( 4 )销售口红 8 只,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 2400 元,另将同类口红 2 只奖励给企业优秀员工,该批口红的生产成本为 800 元。 ( 5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产胭脂 8 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960 元,合同约定下月 1 日发货。 (其他相关资料: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 15% ,成本利润率为 5% ,进口关税税率为 50% ;上述相关票据均已经过比对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 1 )计算甲企业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税金; ( 2 )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3 )计算甲企业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 4 )计算甲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