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进出口公司2009年10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汽乍制造公司购进18辆国产车辆,发票注明购进价为不含税价100000元/辆,4辆作为业务车供本公司自用,2辆用于抵顶前欠本市某船运公司240000元的债务,其余12辆出口,出口离岸价每辆12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同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为110000元。(税务机关认为100000元/辆的购进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2)进口已使用8000公里的旧货车2辆,有效证明关税完税价格共计折合人民币80000元、缴纳关税16000元、增值税16320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同类新车最低计税价格为每辆120000元。 (3)汽车厂购买一辆自用的载货汽车及挂车、配套的备用件,分别取得机动车统一发票载明的载货汽车价税合计款210600元,挂车价税合计款93600元,备用件价税合计款3744元。 (4)接受某汽车制造厂赠送新小汽车1辆,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上述同类车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00000元,小汽车的成本为7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 8%。接受A工业企业使用过的旧轿车一辆冲抵 A企业拖欠外贸公司的报关费50000元。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外贸公司第(1)笔业务应当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