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包工包料的单价合同,合同期为5个月。合同中含甲、个分项工程,有关条款如下。 (1)甲、个分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分别为4000m3、2500m3,单价分别为210元/m3、156元/m3。依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2)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超出10%时,应调整单价,超出部分的单价调整系数为0.9,单价调整从累计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10%的月份开始;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减少10%以上时,对该分项工程的全部工程量调整单价,单价调整系数为1.1,调价在最后一个月进行。 (3)措施项目清单共有5项,共计18万元,一次性包死,不得调价。全部措施项目开工后的前三个月末,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数额平均支付。 (4)规费6%,其取费基数为各清单计价的总和;综合税率为3.41%。 (5)开工前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的预付款按估计工程价款的20%计算,并在最后两个月平均分摊扣回。 (6)业主从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中,按5%的比例扣保留金。 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承包商计算第5个月应得进度款时,除该月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数额外,还需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