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于2010年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出资比例为22%、30%、20%、20%、8%。2014年A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 (1)3月,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为此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如期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就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戊赞成,丙、丁反对,股东会作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 (2)6月,因A公司实力明显增强,乙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董事会按期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就变更公司形式事项进行表决时,乙、丙、丁赞成,甲、戊反对,股东会作出了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 (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是否合法?
A.
甲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公司法规定,代表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甲出资比例占22%,而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甲代表的表决权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比例,所以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B.
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甲出资比例占22%,而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以甲代表的表决权达到十分之一以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C.
为甲提供担保的 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题目中接受担保的股东甲没有回避表决,不符合规定。
D.
变更公司形式决议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题目中乙丙丁赞成,三人代表的表决权为70%,决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