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不愿意继续上学,就离家出走,到某县城去打工。在一家餐厅找到了工作,主要是帮助厨师做一些杂活。因为年级幼小,只有15岁,所以餐厅经理同与讲好,比别人的工资要少30%,表示同意。餐厅的工作十分辛苦,并且因为年级小,常常受到欺负,因此觉得难以忍受,于是向经理提出辞职,但是经理说如果要提前辞职就要缴纳违约金500元,必须要干满约定的期限。于是给家里写信,叫父母领自己回去。的父母来到县城要领回去,餐厅经理仍然不放人,称要放人就先交500元违约金。 分析: (1)能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吗? (2)需要缴纳违约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