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提供餐饮、住宿服务。2019年8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590。 (2)出租餐饮设备取得含增值税收入22.6。 (3)出租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 的一处房产房屋,取得含增值税收入5.45,该房产系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4)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0.9。 (5)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2。 (6)购进卫生用具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 (7)从农业合作社购进蔬菜,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买价100。 (8)销售使用过的一台设备,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金额10.3,款项收存银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9)月末盘点时发现原材料盘亏一批,账面成本21,包含材料买价20、运费1,系管理不善造成材料被盗。 说明:本月购货取得的专用发票已获得税务机关认证通过,2019年7月末,尚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0.25,计算时单位用表示。 1、根据资料(1)计算餐饮住宿服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根据资料(2)计算出租餐饮设备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根据资料(3)计算出租房屋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根据资料(4)计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根据资料(7)计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6、根据资料(8)计算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应纳税额。 7、根据资料(9)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8、根据以上资料计算本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 9、根据以上资料计算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