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合同,以390000元的价格(不含税)公司出售A、B、C三种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A、B、C产品的单独售价依次为160 000元、140 000元和100 000元,成本依次为130000元、100000元和70000元。当日乙公司收到上述商品并验收入库,根据约定乙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5月31日、10月30日和12月31日分四次等额付款(包括相应增值税),甲公司按付款进度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要求:做出2019年3月31日销售时以及5月31日收到货款时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