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10月,在新浪“一拍网”注册,并在网上拍下商品编号为5596482的二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为3350元,卖家为长沙市建设北路商城的科技,联系人是。11月1日,按照网上资料向科技的个人(财务人员)帐户汇款3400元,但没有收到电脑。此后,联系人手机关机。工商部门查询,发现长沙市并无建设北路,也没有商城,设在商城的科技更属子虚乌有。 次年3月16日起诉状告新浪“一拍网”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北京阳光山谷信息技术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4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含旅差费)。 请分析: 1.本案中的损失承担? 2.新浪“一拍网”属于何种性质的电子商务平台?其对本案的损失应承担何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