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10日前交付2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4月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发出全部货物,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4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货款,遭到拒绝。经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0万元。4月30日,乙公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2债务人甲公司负担。丁银行得知后,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2)简述乙公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3)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