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利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为38。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1所示(时间单位:),各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增加的赶工1所示。 问题 1.开工1后,建设单位要求将总工期缩短2,故请监理单位帮助拟定一个合理赶工方案以便与施工单位洽商,请问如何调整计划才能既实现建设单位的要求又能使支付施工单位的赶工费用最少?说明步骤和理由。 2.建设单位依据调整后的方案与施工单位协商,并按此方案签订了补充协议,施工单位修改了施工总进度计划。在H、L工作施工前,建设单位通过设计单位将此工作工程量400m延长至600m。请问该工作工程量延长后H、L工作的持续时间为多少(设工程量按单位时间均值增加)?对修改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工期是否有影响?为什么? 3.H工作施工的第一,监理人员检查发现H工作的施工不符合规范规定,为保证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了工程暂停令,停止了该部位工程施工。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总监理工程师在什么情况下可签发工程暂停 4.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I、J、K、N四项工作分别拖延1甩,为确保工程按期完成,须支出赶工费。如果该项目投入使用后,每净收益5.6万元,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是让施工单位赶工合理还是延期完工合理?为什么?